第二十一章 紫霄二讲
盘古开天辟地造就洪荒,三千混沌魔神尽皆身陨,唯有少数混沌魔神残魂得以转世洪荒,但即便如此,洪荒天道似乎也容不下这些混沌魔神残魂转世一般,杀之竟可得其气运,这完全是在鼓励灭杀这些混沌魔神残魂转世之身。
鸿钧虽然也是混沌魔神残魂转世,但他被天道选为了代言人,成就圣人,受洪荒天道约束,自可跳脱其外,但剩下的那些混沌魔神残魂转世就不一样了,鸿钧如今的布局何尝不是在给这些转世魔神挖坑呢,而且还不知道是不是只有这一个坑。
这些混沌魔神残魂转世皆带有或多或少的前世记忆,他们的前世可都是混沌魔神,其实力不可估量,若是这些转世魔神借此突破到了混元境界,那绝对会对洪荒造成莫大的影响,届时圣人又如何管理洪荒,故而天道自然想要清洗掉这些人。
大道五十,天衍四九,遁去其一,天道之下,万物生灵皆有一线生机,即便混沌魔神残魂转世对洪荒可能构成威胁,但天道也无法彻底断绝他们的生机,只能依靠人力来清除这些威胁,若这些混沌魔神残魂转世能够觅得一线生机,自可跳脱其外,否则便只能身死道消了。
而帝俊也是如此,洪荒之中,万事万物尽皆在天道掌控之中,帝俊孕育混沌丹田,踏上混沌魔神之道,天道岂会不知,但此乃帝俊后天之机缘,并非先天而成,而帝俊亦非混沌魔神残魂转世,自然不在天道的‘黑名单’之中。
不过一旦帝俊修炼混沌魔神之道的秘密暴露出来,即便天道没动静,恐怕圣人也不会坐得住,圣人乃洪荒之中除却天道以外的最强者,代天管理洪荒,若真出了一个混沌魔神,那对他们的地位也是一个巨大的威胁,毕竟混沌魔神的强大与潜力并非圣人与混元大罗金仙可比的。
当然,即便那时帝俊有把握应对圣人的敌意,但实际上还有一个生死关头在等待着他,如今帝俊不过刚涉混沌魔神之道,混沌魔神真身未成,而想要成就混沌魔神真身,届时必要面对天罚,那对帝俊来说,几乎就是十死无生的局面。
不过蜕变混沌魔神之际,帝俊倒是可以选择在混沌中进行,那里不受洪荒天道管辖,自然不会有什么天罚,不过会不会有其他危险,那就难说了,但若真在混沌中蜕变成了混沌魔神,那帝俊恐怕也无法返回洪荒了,届时,他将会成为整个洪荒的敌人。
在洪荒之中蜕变成混沌魔神,虽然要经历天罚考验,十分危险,但只要通过了,那便得到了天道的认可,自然无恙,若在混沌中蜕变成混沌魔神,那便等于是打上了混沌的印记,自然得不到洪荒天道的承认,这其中的利弊,便要看帝俊如何选择了。
不过现在想这些还为时尚早,毕竟帝俊可是从无到有地修炼混沌魔神之道,除了要修炼混沌魔神真身,还要孕育混沌魔神本源,这其中的困难难以想象,只能走一步看一步了,至于如何蜕变成混沌魔神,那还需要从长计议。
在混沌中修炼了许久之后,算到鸿钧第二次讲道的时间即将到来,帝俊便停止了修炼,身形一动,便向着洪荒飞去,悄无声息地回到了不周山,静静等候第二次讲道的开始,与此同时,梳理一下周身气息,以混沌法则将周身的混沌气息隐匿起来,免得被看出异样。
百万年之期一到,只听天地间一声清脆的钟响,随后便传来了鸿钧的声音:“百万年之期已到,紫霄宫已开,有缘者皆可前来听道!”
声音刚消失,便有无数身影从洪荒各处飞遁而起,向着混沌飞去,帝俊汇合太一、伏羲、女娲等妖庭之人,也齐齐向着混沌飞去,谁也不愿意耽误了听道的时间,上次鸿钧已经初讲准圣之道,那此次讲道必然比上一次更加高深,怎容错过。
再次横渡混沌,来到这紫霄宫中,一切如旧,帝俊放眼看去,在看到东王公和西王母时,脸上不由闪过一道微不可察的笑意,此刻的东王公和西王母可谓是春风得意,万仙殿势力虽不大,但实力却不逊色于巫妖两族,甚至还隐隐凌驾于二者之上。
也难怪东王公和西王母会如此,他们有鸿钧诏命在手,统御洪荒男仙女仙,建立万仙殿,招纳洪荒无数散修,,短短百万年时间,又有数位准圣加入其中,如今万仙殿中光是准圣级的高手便已经有十九位,如此实力,已经几乎不用畏惧巫妖两族了。
万仙殿大势已成,不过在帝俊看来,这还不够,他希望万仙殿能够进一步的壮大,如此,他便能够一次性清理掉所有的隐患,不过还是有聪明人存在的,他们并没有为之所动,对万仙殿也没什么兴趣,如今洪荒就是一个巨大的旋涡,进入容易,想退出来可就难了。
众人进入紫霄宫后,各自坐定,鸿钧的身影陡然出现在高台之上,悄无声息,周身气息似乎变得更加玄奥了,看起来好似鸿钧的修为又近了一步一般,着实让人心惊,在帝俊看来,鸿钧似乎已经开始为合道而准备了,否则不会进步如此神速。
鸿钧现身之后,看了一眼众人,在帝俊身上停留了一两秒眼神,,然后便开始了第二次紫霄宫讲道:
“上士闻道,勤而行之;中士闻道,若存若亡;下士闻道,大笑之。不笑不足以为道。故建言有之:明道若昧;进道若退;夷道若类;上德若谷;大白若辱;广德若不足;建德若偷;质真若渝;大方无隅;大器晚成;大音希声;大象无形;道隐无名。夫唯道,善贷且成。”
“三尸之为物,实魂魄鬼神之属也。欲使人早死,此尸当得作鬼,自放纵游行,飨食人祭拜。每到六甲穷日,辄上天白司命,道人罪过,过大者夺人纪,过小者夺人算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