闹市区的风波(七)

  制造爆炸案

  吴大志看到已经无路可走,回去也只好积极准备。他先上来想用制造交通事故的办法,把蓝海娇弄成植物人,开车跟踪了几天后,发现蓝海娇的活动范围都在市区,路上车水马龙,车速提不起来,制造交通事故很可能杀不死蓝海娇,反而暴露了自己,于是把这个方案否定了。

  他又想到了制造爆炸事件,爆炸起火后把所有的证据都销毁了,现场几乎找不到任何有用的东西,这就为保密提供了条件。

  得到明玉贵的同意后,吴大志开始利用自身的“优势”*。明玉贵向吴大志提供了蓝海娇的详细地址以及家门钥匙,让吴大志抓紧时间办理。

  泉州市下属的县里有许多采石场,开采石头需要*,吴大志就打电话给县里公安局刑警大队教导员张某,让张某“弄几斤*和几个*”,星期天去黄河炸鱼。张某原在泉州市某区地税系统工作,通过吴大志帮忙调入公安系统,所以对吴大志的要求不敢怠慢。

  但张某清楚,*和*不能同时向一个人要,他就以家中盖房需要炸石头为由,向管理区内的王某石子场索要*2公斤,同时,又向管理区内的葛某石子场索要电*5枚。事情办好后,张某利用星期天回泉州的机会,把*和*交给了吴大志。

  吴大志拿到*和*后,找到泉州市汽修厂的老板老陈。老陈是汽车修理工出身,对汽车的遥控装置“很熟悉”,因为以前求吴大志办过事,两人成了“无话不说”的好朋友。两人经常聚在一起吃饭,后来拜了把子,吴大志成了老陈的“大哥”。

  吴大志让他负责“研制”手机遥控部分,自己负责爆炸部分,二人利用各自的技术共同合成了遥控*。为了检验这个遥控*是否有效,二人还进行了两次试验,用掉了两枚*,但装置里没放*。剩下的3枚*全部放在了遥控*中,加上2公斤*,一个罪恶的遥控*就这样秘密制作好了。

  *制造好了后,吴大志犹豫了一段时间,因为他十分清楚,只要轻轻一按,就是人命关天。所以尽管明玉贵多次催促他“快点”,吴大志总是搪塞说,正在试验,快好了。

  2007年7月9日下午5时左右,吴大志开着一辆警车带着老陈一起来到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停车场。吴大志携带*下车后,直奔蓝海娇的浅蓝色广州本田思迪轿车。他们之所以这个时间来,是因为这时正是下班时间,停车场来开车的人多,不会引起保安的怀疑。

  吴大志迅速打开车门,将装有磁铁的*放在驾驶座位下,2公斤*和3枚电*就被紧紧地吸在车座下面,整个过程吴大志在一分钟内就完成了。然后二人回到车上,由老陈驾驶车辆,等蓝海娇下班驾车回家时,就跟踪在后面,伺机引爆。

  由于紧张和害怕,加上路上车辆多,老陈跟踪不到5分钟就把人跟丢了。

  吴大志让老陈驾车绕道来到蓝海娇回家的必经之道上等候,他们把车停在泉州市工商局院墙边上,吴大志坐在车上没下来,让老陈下车查看,看到蓝海平的车过来就打电话告诉他。

  从这里到蓝海娇的家不到500米的路程,路两旁有卖水果的小商贩,修鞋的、配钥匙的、卖报纸的、还有在大树底下打扑克、下象棋的,老陈下车后看见一个老太太坐在树下乘凉,就问,前面是梦巴黎小区吗?

  老陈十分慌张的神情,加上外地口音,给这位老太太留下了较为深刻的印象。

  不到5分钟,这位问路的外地人打了一个电话,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这位老太太惊呆了。

  官场地震

  明玉贵的被捕并没有完结,引起了泉州市官场巨大的地震,带出了不少贪官。为了满足蓝海娇越来越贪婪的物质要求,明玉贵千方百计“向钱”看。

  泉州市某办公厅某副主任,看上了泉州市某主任的位子,两次送给明玉贵4.6万余元,如愿以偿;泉州市开发区某副主任,想调动工作并晋升职务,七次送给明玉贵8万元,由副处晋升正处。

  当了多年乡镇党委书记的李某,十分想“进步”,多次找明玉贵“沟通”,每次不是现金,就是购物卡,或者是轿车。送了大约70万元后,李某顺利地由泉州市某乡镇党委书记晋升为泉州市某区委副书记。

  明玉贵“守株待兔”等待别人主动行贿的同时,有时因为蓝海娇需要“零花钱”,不得不“主动出击”,向他人索贿。2002年年底,某区委书记郭某要改任泉州市副市长,需要人大任命,作为泉州市人大主任,明玉贵向郭索取了5万元“任命费”。

  往往钱在手里还没有捂热,就进了情妇的口袋。在买官卖官的同时,明玉贵还不放过其他发财的机会。2005年,省某置业公司为谋取某小区建设开发,公司董事长送给明玉贵50万元。

  令人深思的是,一旦权利落入了某些贪官的手里,他们为所欲为,谁又能监督他们?就拿干部任命权和某些项目的开发权来说吧,他们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,是否公正,廉明?如果没有蓝海娇这个爆炸案,明玉贵是不是还在继续做他的高官?那些用金钱买得权利的官员们,失去的是金钱,必然再用金钱把失去的金钱赚回来,如此恶性循环,越来越黑。

  7月15日,中共某省委作出决定:开除明玉贵党籍、公职。7月16日上午,省第十届人大常委第28次会议决定:罢免明玉贵的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。有关部门认为此案有“三个最”:“建国以来性质最恶劣、影响最坏、蓄意爆炸杀人者级别最高”。

  经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,8月9日,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爆炸罪、受贿罪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明玉贵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以爆炸罪判处吴大志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以爆炸罪判处陈某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
  法院查明,明玉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、工作安排、开脱罪责及政策照顾等利益,先后收受或索取财物共计人民币169万余元,有110余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。

  国家的法律不容侵犯,明玉贵及其罪犯终于得到了应有的惩罚,但是由明玉贵案所引起的深刻的社会原因,却久久地在人们的头顶上警钟长鸣!引起了我们深深的思考……